一、醉駕拘役可否自行選時間段?
當然是不可以的。醉駕拘役是馬上執行。
醉駕判決拘役是法院判決過後立即執行的。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
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醉駕是否可被判處緩刑?
具體要看醉駕的情節是否輕微。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根據刑法規定,醉駕處刑並未排除在適用緩刑之外。所以,符合上述條件,包括醉駕在內,可以或應當宣告緩刑。
限制條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換言之,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注意:緩刑不同於死刑緩期執行。緩刑也不同於對軍人的“戰時緩刑”,“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1)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因此醉駕是屬於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所以是肯定不能夠自己選擇時間段來執行刑罰的。如果當事人因為醉駕導致的交通事故,經過警方的調查和最後法院的判決確定要給當事人判處拘役,那麼通常是會對當事人馬上執行的,而不是由當事人自己來選擇時間,這是由法律決定的,不是自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