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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190萬判6年可以減刑嗎?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1.86W

職務侵佔190萬判6年可以減刑嗎?

一、職務侵佔190萬判6年可以減刑嗎?

職務侵佔190萬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的也能減刑,只要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減刑的條件即可,比如在服刑期間認真的遵守監獄的各項規定,積極接受教育改造,或者在抗疫自然災害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都能減刑。

職務侵佔19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的範疇,量刑的幅度一般是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法律制度沒有專門規定,對職務侵佔罪的罪犯不能減刑,能否減刑取決於罪犯自身的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設立的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如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他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以外的群眾團體、管理公益事業的單位、群眾自治性組織,如學校、醫院、社團、居(村)委會等。

“本單位財物”不僅指本單位“所有”的財物,而且還指本單位“持有”的財物。包括:⑴、已經在本單位的佔有、管理之下併為本單位所有的財物。⑵、本單位雖尚未佔有、支配但屬於本單位所有的債權。⑶、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如郵局的郵件。

從物的性質上看,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如電力、熱能、煤氣、天然氣等。但不包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侵佔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在刑法“侵犯智慧財產權罪”一節有特別規定。

(二)客觀要件

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1、行為人利用了其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職務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主管權”,是指對本單位財物的調撥、安排、使用等具有決定性的支配權,一般都是在單位中擔任高層管理職務,如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等。“管理權”,是指直接保管、使用、處理本單位的財物擁有的一定的支配權的人員,如倉庫保管員、會計、出納等。“經手權”,是指本身並不負責對本公司財物的管理,但因為工作需要,對本單位財物有領取、使用或報銷等職權,如企業中的業務員、採購員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對工作環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佔了本單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財物,應該作為盜竊處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應予區分。

2、行為人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行為

“侵佔”應作廣義的解釋,不以合法持有為前提(區別於《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即不僅包括業務上先合法持有、後非法佔有單位財物的行為,也包括侵吞、竊取、騙取等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

(1)、侵吞行為

“侵吞”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管理、經手、使用的本單位財物直接據為已有。

(2)、竊取型非法佔有

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祕密竊取的方式,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一般來說,以行為人合法管理本單位財物為前提,監守自盜是最典型的一種。如公司的庫房保管員將庫房內的產品偷盜外賣,銀行運鈔車押運員在押運中偷竊押運的人民幣。

(3)、騙取型非法佔有

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例如購銷人員偽造塗改單據冒領財物,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

(4)、其他型別的非法佔有。一般認為企業領導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業財物等行為,可以構成職務侵佔(具體問題還要具體分析,究竟是構成職務侵佔,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等)

3、行為人非法佔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規定,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三)、主體要件

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會計、出納、業務員、採購員等等。

注意: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構成貪汙罪。

(四)、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在我國的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單位職務便利實施了一系列的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之後,此時是需要被處罰的,需要注意的是,職務侵佔數額達到6萬元以上的,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此時應當被立案追訴,行為人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