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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交警怎麼分責任?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2.35W

交通事故逃逸交警怎麼分責任?

一、交通事故逃逸交警怎麼分責任

1、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勘察現場,並認定事故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後,無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撤離現場。

2、追究逃逸人員法律責任。

3、因搶救傷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4、交通事故撞死人,首先應該根據交警認定的責任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要根據事故責任來承擔相應的刑事或行政責任:

(1)如果肇事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肇事者不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則不構成犯罪,可由交警根據相應的違章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二、交通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怎麼定罪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的量刑起點為: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四年;

(二)重傷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

(三)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

(四)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五)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個月;

(六)負事故同等責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七)逃逸緻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後果,對其他後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兩條的規定。

交通事故是由交警到現場認定事故責任的,交通肇事後逃逸,致受害者死亡的,需要從重處罰,可以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時會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擔刑事責任,會在個人檔案中留下案底,若逃逸行為導致受害者重傷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