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上交通事故簡易程式是怎樣的?
水上交通事故簡易程式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式規定》
第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簡易程式應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當事人申請。
各當事人向有事故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遞交授權人簽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式申請書》(見附件1)。
(二)評估簡易程式適用性。
海事管理機構應派員對當事船舶和事故現場採取勘視、檢查、測量、拍照、錄影等法律允許的方式進行現場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初步確認事故經過和核實事故損失,評估是否適用簡易程式。
(三)啟動簡易程式。
如適用簡易程式,應書面告知啟動簡易程式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收集證據。
適用簡易程式的小事故,海事調查人員可以根據事故情況詢問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事故發生情況,並作相關記錄。
當事人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供船舶、浮動設施及有關裝置、人員的證書影印件,相關文書、日誌、記錄簿影印件及電子助導航儀器、裝置相關記錄備份。
(五)製作結論書。
詢問、記錄完畢,相關文書、證據備份後,海事調查人員應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見附件3),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作為事故認定的證據。
屬內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代替《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送達當事人。
二、哪些水上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式規定》第二條經事故各當事方書面申請、海事管理機構認定,案情簡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簡稱“小事故”),適用本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載客類、危險品運輸、國際航行船舶、外國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當事方在結案前對簡易程式適用性有異議的事故;
(三)發現船舶、船員存在假證、無證等嚴重違章行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機構認為事故具有廣泛吸取教訓意義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機構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進行調查處理的事故。
前款所稱的小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交通運輸部頒佈的《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發生水上交通事故之後,若是事故當事人確定案情簡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則可以向負責處理水上事故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式申請書》,該機構在在收到申請後、需要在限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