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義烏機動車違章處罰標準是什麼?

欄目: 交通違章 / 釋出於: / 人氣:1.25W

一、義烏機動車違章處罰標準是什麼?

義烏機動車違章處罰標準是什麼?

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道路交通違章行為人所作的行政處罰。交通違章處罰分為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和拘留四種。其中對違章者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罰款,可由民警按照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對違章者處以50元以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由縣以上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按照一般程式作出處罰決定,但吊扣6個月以上駕駛證和吊銷駕駛證,須由地、市或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審批;對違章者處以行政拘留的,由縣(市)、市轄區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違章處罰條例》 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十九條 對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對非本轄區(以直轄市和地、市範圍為界,下同)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

(二)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和高速公路上,對非本轄區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上罰款,機動車駕駛員向交通違章行為發生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機動車駕駛員主動提出的。

第二十條 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處罰決定後,當場收繳。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違停罰單申訴怎麼處理?

1、被處罰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警告、罰款裁決或者公安機關拘留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申訴,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被處罰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吊扣駕駛證裁決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後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一次,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主管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五日內作出複查決定;

3、對交通管理處罰不服、超過期限提出申訴的,或者事後對當場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可以作為人民來信來訪處理。駕駛員如果對交通違章處罰有異議,可以到當地的交警隊進行交通違章申訴。交通違章拍照必須給當事人出事清晰的違法照片;由當事人確認,這是執法規矩!這也是唯一有說服力的法理依據!交通違章如果不是屬實的。可以先去監控中心把當天的影象調出,並打印出來。再去申訴。

被處罰人對交警大隊的違停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的15日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複議。上級主管部門接到複議申請後會及時進行調查,一般在5日內會給予答覆並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