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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申請執行期限為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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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解書申請執行期限為多長時間

調解書申請執行期限為多長時間

當事人經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生效後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在法定的申請期限內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民事調解書結構

1、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

2、案由。寫明案件的性質。

3、事實。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據法律的適用條款,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

5、協議內容。這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寫明在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

6、註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7)審判庭人員簽字並加蓋院章,註明製作日期。

三、民事調解書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調解組織形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協助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不製作調解書】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任何事情都是有時間限制的,調解書是法院根據案情和雙方的情況進行草擬的,必須要經過雙方的同意且簽過字的,才有法律效益。如果調節執行期限快到期,對方並沒有執行,當事人需要立即起訴,否則過了時間,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