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听觉、嗅觉、味觉及触觉。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着其他组织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