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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释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2.66W

[刑法条文]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教育法》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六款,明知校舍有倒塌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