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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是怎样的?

栏目: 诉讼仲裁法规 / 发布于: / 人气:2.42W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总则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年限的,其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一定死亡,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后,当事人又重新出现,这时候,当事人的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那《民法典》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是怎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是怎样的?

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有三项:

(1)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

(2)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

(3)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二、撤销死亡宣告的的法律效力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2)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

(3)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5)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期间实施的事实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有该当事人存活的事实,其次该撤销死亡宣告应由本人或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提出,还应由法院判决撤销。我们知道,在对自然人宣告死亡时,有可能其配偶会再婚,此时即便撤销死亡宣告,再婚的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