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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是什么?

栏目: 诉讼仲裁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2.25W
最高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是什么?

一、最高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是什么?

最高法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释是: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的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因此国家对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是什么?

本罪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相同,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也近似。但是,两者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有明显区别:

1、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只能是邮电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虽然也可以是利用职务便利开拆或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的邮电工作人员,通常主要是邮电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公民。

2、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电报或其他邮递物资;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信件。

3、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既包括邮电的部门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也包括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后者则仅包括公民权利。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内容是什么?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2)犯罪客观方面: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它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一。

(4)犯罪对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后者则仅包括公民权利。

侵犯公民个人拥有的信息,将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内容来惩罚。但是必须要符合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也就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客观行为方面是通过窃取或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客体是侵犯公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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