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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赵XX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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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吴XX、赵XX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赵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XX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刘秋桦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