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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补偿金扣税办法是怎样的?

栏目: 劳动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2.69W

解聘补偿金扣税办法是怎样的?

单位因为经营困难需要辞退部分员工时,要向员工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员工的工作年限不同,得到的补偿金数额也不一样,有些员工拿到的比较多。对于这笔收入是否需要纳税,在税法上面有明文规定。那么解聘补偿金扣税办法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下吧。

一、解聘补偿金扣税办法是怎样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个税。

二、解聘一次性补偿金标准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解聘补偿金扣税与否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员工拿到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较小,则免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经济补偿金大于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应该视为员工的一次性工资所得,对于超出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单位在发放补偿金之前,就会代扣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