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没有。
在我国现行《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儿媳对公婆遗产继承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首先,根据《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儿媳不在此范围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对公婆的遗产无继承权。
其次,根据《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儿媳对公婆遗产可以有条件的继承。由此看来,我国继承法关于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采取了有条件取得的立法模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