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点
1.性质: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也即附条件地不再执行刑罚,而非刑罚执行完毕。
2.对象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1)这里的3年以下包括3年,包括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实质条件: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具体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优待对象。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注意】是否宣告缓刑,与犯罪分子触犯的罪名的性质没有关系。
5.缓刑考验期限:(1)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 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6.缓刑只适用于主刑。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
(二)缓刑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失败的缓刑:是指缓刑被撤销。撤销缓刑的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
(1)发现漏罪
对犯罪人数罪并罚后,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审判。
(2)又犯新罪,这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应当撤销缓刑。
②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在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缓刑。
③撤销缓刑后,对前罪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然后决定执行的刑期。
④犯罪人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表明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仍非常大,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在数罪并罚后,对犯罪人不能再次适用缓刑
⑤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缓刑。
(3)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