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公章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 圆形;
(二) 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 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四)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五) 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