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现在办理居住证有新规吗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屋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
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
法律援助和
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
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
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
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