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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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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共同侵权
行政不作为的侵权

从理论上,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但是中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方损害的行政赔偿责任。由于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法律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否构成行政侵权责任便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赔偿责任。可以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从立法原则可以推定,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导致行政侵权的重要的行为方式,不应当也不可能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排除于行政侵权责任之外。确认违法的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律责任体系。如果对行政不作为侵权行为不给予否定评价,不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的话,就会出现有违法行为,而无有力监督;有实际损害,而无有效救济的现象。如果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排除于行政侵权责任的范围以外,无异于纵容行政主体可以任意的不履行职责。


但《国家赔偿法》未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其立法上的疏漏,当然国家赔偿法立法的缺失,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以弥补。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虽然针对公安机关,但一定程度地弥补了《国家赔偿法》立法上的不足。从国外情况看,凡是建立了行政赔偿制度的国家,没有完全排除不作为违法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如根据美国的《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美国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仅及于政府官员的违法作为行为,而且包括其不作为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警察在场不加制止,警察局对其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的基本区别在于,其不具有行为的实在性。从某种角度说,行政不作为只是法律上拟制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因此,对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追究,也应当有别于普通的行政行为的侵权责任。关于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与行政行为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在于:由于行政作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行政作为的侵权首先要认定行政作为的违法性质;而行政不作为只有违法一种情况,因而,对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只要确定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而没有必要分析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


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遵循一般行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也表现为一定的特殊的规律性。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包括其工作人员、被行政主体委托的个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第二,行政不作为违法客观存在。第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失无法得到其他赔偿,如果已经得到赔偿,国家就不再承担赔偿义务。第四,行政不作为违法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不作为一般针对于的主体就是我国的国家公务人员,对于此人员在作出此行为的时候执法人员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给出相应的处罚,一般情况越严重所要得到的处罚就会更重,所以,遵守纪法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