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私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与他人私换房屋的;
(3)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承租人累计6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
(5)承租人故意损坏房屋的;
(6)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装修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7)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实需要收回房屋的;
(8)双方为不定期租赁的。
(二)对于承租方,若存在下列情形的,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或使用用途的;
(2)出租房屋存在重大毁损,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拒不维修的;
(3)承租人已自建房屋或购置房屋,确实无须再继续租赁的;
(4)双方为不定期租赁的。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无论是法定还是约定的,出租人或是承租人都应向对方明确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最好是书面的通知。如双方均同意解除,并就解除条件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口头或是书面达成解除协议,合同即告正式终止。如双方就解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享有单方解除权一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终止。
民事主体在建立租赁关系时,是可以签署不定期类型的合同的,对于此种双方并没有约定什么时候会解除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任何一方在不想继续租赁关系时,都可以随时向对方提出自己的想法,一旦双方达成一致,租赁关系就会自然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