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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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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
管辖权有异议怎么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行为人在起诉时,要确定好提起诉讼的法院,如果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于其所诉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是依法不得受理的,那么人民法院就会通知起诉人,但是如果是法院在受理之后才发现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就可以对案件进行移送,或者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