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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主体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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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主体与客体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主体与客体
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