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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認定

欄目: 擾亂公共秩序罪 / 發佈於: / 人氣:3.25W

一、罪與非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

二、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

主要區別:

後罪的犯罪主體是參加了間諜組織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人,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間諜任務。

本罪不具備這些條件。若行為人是為了完成上述間諜任務,而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屬於法條競合,應定間諜罪,不構成本罪。若行為人既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又從事間諜活動,二者之間沒有關聯,則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及間諜罪,應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