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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認定

欄目: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發佈於: / 人氣:1.64W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認定

對於行為人無意中遺失、積壓、譭棄他人信件,或者誤把他人信件當作自己的信件開拆的,不構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是劃清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2、本罪與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行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對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觀方面都由故意構成。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主體不同,後者是特殊主體;犯罪的客體不同;構成犯罪的情節要求不同,後者行為構成犯罪不要求“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