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的對象與情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的規定,迴避適用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其中審判人員既包括審判員,也包括陪審員。上述人員遇有下列情形時,應予以迴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如有疑問,請諮詢相關律師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