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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的專屬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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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涉外專屬管轄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七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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