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將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依法一併轉讓。【法律依據】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6條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將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