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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會坐牢嗎

欄目: 專利 / 發佈於: / 人氣:1.18W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即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可知,我國法律中有關專利的刑罰罪名就僅有這一個假冒專利罪,而且該罪不是行為犯,而應為結果犯。

專利侵權會坐牢嗎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構成該罪應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一、冒充的是“他人”專利,即未經權利人許可,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或者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或者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或者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或者專利文件。

二、冒充的專利應是經授權而維持有效的他人專利,也即冒充行為應發生在涉案專利的有效期內。也就是説,假冒的專利應該是真的專利。

三、冒充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有效的專利而進行有目的的假冒行為。

四、冒充行為的目的應是以營利為目的(有人認為屬經營行為即可)。

五、冒充行為已經產生後果,且情節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號:法釋[2004]19號)第四條規定,“情節嚴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也就是説,行為人的行為只要與上述五項條件中的一項不符合,則就不構成假冒專利罪,就不能處以刑罰,就不會坐牢。

假冒專利行為與假冒專利罪的區別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假冒專利行為的範圍要大於構成假冒專利罪行為的範圍,也就是説,不是所有假冒專利行為達到情節嚴重就都能構成假冒專利罪。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説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例外地,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由以上可見,假冒無權專利(尚未取得授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被宣告無效或已經權利終止的專利)和編造專利信息(即假專利)的行為,雖然屬於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但不會構成刑法規定的假冒專利犯罪,即不會因此而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