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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推定的標準是什麼?

欄目: 知識產權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66W
著作權侵權推定的標準是什麼?

一、著作權侵權推定的標準是什麼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説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著作權侵權種類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複製、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製電影等行為,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主要打擊的對象。

2、 間接侵權。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公民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某人須對公民的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並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為。

3、違約侵權。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著作權轉讓及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超出轉讓協議或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著作權。這種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這種情況在計算機軟件轉讓與許可使用中發生比較多。

4、部分侵權。侵權行為人不是全部複製、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公民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權使用公民的作品。

部分侵權行為發生最為廣泛,現實生活中書商編輯大型工具書基本上用的就是這種方法,從各種書籍上大幅摘抄,編輯成工具書。由於部分侵權行為處於侵權與“合理使用”的模糊邊際,很容易被人惡意利用,在訴訟實務中要認定是否是侵權行為有一定的難度。

著作權侵權不僅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失,而且會損害作品價值,在未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買賣、展示其著作,否則將構成侵權行為,對侵權行為的推定標準主要是依據侵權行為發生的事實以及主觀上侵權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