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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明知認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欄目: 知識產權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45W

一、 商標侵權明知認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商標侵權明知認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商標侵權如何認定?

我國商標法規定來看,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1、造成損害後果或即將發生損害後果,即侵權行為給商標權人已經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表現為產品銷量下降,利益的減少或者商標信譽降低等。

2、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未經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而客觀上行使商標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3、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係,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

4、主觀上的狀態,包括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非法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反向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在認定是否侵權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而對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認定是否侵權時不以行為人主觀上過錯為要件。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具體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

4、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為了保護商標的權益不被侵害,一般商標持有人會進行商標註冊,他人要使用其註冊的商標,必須經過商標持有人的許可方可使用,如果未經他人許可使用其的商標,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還需要給予商標持有人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