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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的認定

欄目: 商業祕密 / 發佈於: / 人氣:4.68K

隨着市場競爭激烈化的不斷加劇,很多企業主或者商家為了搶奪商機或者擴大市場佔有率,不惜進行不正當競爭,有意的侵犯他們商業祕密。為了市場競爭的良性發展,也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文對侵犯商業祕密的構成要見作出分析,希望對大家的瞭解和諮詢有所幫助。

侵犯商業祕密的認定

侵犯商業祕密罪指採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侵犯的客體為商業祕密權利人對商業祕密所擁有的合法權益以及受國家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商業祕密。

所謂商業祕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祕密罪首先要認定對象是否商業祕密。

因此必須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商業祕密所規定的要件。所謂“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所謂“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有確定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所謂“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對於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對於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簽訂保密協議;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確保信息祕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通過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術祕密,算不算侵權?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所謂“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的規定,通過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祕密的,不認定為侵犯商業祕密。但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祕密之後,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關於通過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術祕密,算不算侵權的問題,一些地方高級法院也有類似規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業祕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4]第3號)第十六條規定,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祕密的,不構成侵犯商業祕密。但產品系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除外。

( 二 ) 客觀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2010-07-29 作者: 未知 來源: 本站 分享到: 0

侵犯商業祕密罪指採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侵犯的客體為商業祕密權利人對商業祕密所擁有的合法權益以及受國家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商業祕密。

所謂商業祕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祕密罪首先要認定對象是否商業祕密。

因此必須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商業祕密所規定的要件。所謂“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所謂“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有確定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所謂“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對於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對於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簽訂保密協議;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確保信息祕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通過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術祕密,算不算侵權?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所謂“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的規定,通過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祕密的,不認定為侵犯商業祕密。但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祕密之後,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關於通過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術祕密,算不算侵權的問題,一些地方高級法院也有類似規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業祕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4]第3號)第十六條規定,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祕密的,不構成侵犯商業祕密。但產品系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除外。

( 二 ) 客觀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罪客觀要件包括: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 三 ) 主體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

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四 ) 主觀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祕密。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而實施犯罪,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時可考慮的情節。

據《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罪客觀要件包括: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 三 ) 主體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

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四 ) 主觀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祕密。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而實施犯罪,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時可考慮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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