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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商標侵權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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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標準: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院判定商標侵權的標準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57條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