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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侵權 訴訟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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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對於一個公司的產品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在公司產品上應有商標的話,代表屬於這個公司,並且具有很大的影響力。這也是為什麼有的人會對他人的商標侵權的原因,所以我們國家存在着商標侵權訴訟,很多人想知道。商標 侵權 訴訟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商標 侵權 訴訟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商標 侵權 訴訟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第七條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之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採取臨時措施進行扣押查封侵權商品所在地。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扣押地,當事人可以起訴實施儲存、保管、運輸等行為的行為人,也可以起訴該部分商品的經銷商、製造商,或者同時起訴各行為人。

二、其他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例如,對於甲製造、乙運輸、丙儲藏、丁銷售侵權商品等侵權行為,如果權利人對所有侵權人提起共同訴訟,可以選擇任一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訴;但如果僅對某一被告如製造者起訴,則只能選擇該被告行為實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訴,而不能在銷售地或者其他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起訴。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侵犯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的規定,不再適用於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通常情況下商標侵權訴訟活動的管轄地都是在侵權發生地。當然也有些特殊的情況,在這裏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如果涉及到不同的侵權行為所提起的共同訴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