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別人已經在使用的還未提交註冊申請的商標,預測別人的經營有潛力以及別人的商標將會有價值,所以搶先一步提交註冊申請,等待別人的品牌價值上升,然後通過將該註冊商標出售給別人或者以註冊商標為入股條件得到別人的股權的方式,得到利益。《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