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商標無效的理由有哪些?
1、絕對理由
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不具備可視性、顯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無效。另外,“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也屬於商標無效的理由。
2、相對理由
構成商標權相對無效的原因是商標權同在先取得的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相沖突。主要包括:因與他人在先權利衝突而無效;因侵犯他人馳名商標權而無效;因搶注他人未註冊商標而無效;因違反代理或代表的規定而無效。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有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二、具體情況
(1)違反絕對拒絕註冊理由。註冊商標具有下列四種情形,由商標局宣告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
①違反《商標法》第10條:
②違反《商標法》第11條:
③違反《商標法》第12條:
④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的。(如虛構、隱瞞事實偽造材料等)
(2)違反相對拒絕註冊事由。註冊商標具有下列七種情形,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於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權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①違反《商標法》規定,侵犯未註冊馳名商標的:
②違反《商標法》規定,侵犯註冊馳名商標的:
③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業務關係搶注未註冊商標;搶注被代理人的商標的:
④違反《商標法》規定,商標含有虛假地理標誌的:
⑤違反《商標法》規定,與在先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⑥違反《商標法》規定,違反以先使用為補充的先申請原則:
⑦違反《商標法》規定,侵犯在先權利;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知名未註冊商標:
我國法律上對商標無效的種類和處理情況是有明確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對照處理,即當事 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一般是在商標的正常使用時間內向商標管理部門提出無效宣告,並要求賠償相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