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尚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一、責令停止侵權:二、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三、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四、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