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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強拆程序違法需要賠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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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強拆程序違法是需要賠償被強拆人的損失的。只要是物,就存在所有權,即使是違章建築,也不能否定違章建築物的權利人對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也就是説行為的違法性不等於財產的非法性。建造行為是違法行為,但認定是否為違章建築是行政部門的職責,強行拆除違章建築也是執法部門的職責,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能擅自拆除,因此應予以賠償。

違章強拆程序違法需要賠錢嗎?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違章建築物本身是物的一種,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認定要求拆除之前,違章建築建造者仍然對物享有某些物權法上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

1、有權處分建築材料。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築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建築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構築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築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2、有權佔有建築物。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佔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違章建築物儘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為建造人對該違章建築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佔有。這種佔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3、有權使用建築物。佔有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4、有權對違章建築收益。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有權佔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佔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築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我國的行政法規規範了我國行政部門的職權的形式,以保護我國公民的人身和財產的權利,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遇到了國家行政部門侵犯權益的時候,可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