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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條例是什麼? |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

欄目: 土地徵收 / 發佈於: / 人氣:4.2K

徵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保障更多人的合法權益,對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徵用,並按照一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對於農民來説,徵地補償事關自身合法權益,因此,國土資源部專門印發相關文件確定徵地補償標準。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 是否有新規定呢?根據國土局資料顯示,現如今執行的是修訂調整的關於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的方案,具體條例請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 2021年條例是什麼?

一、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

(2016年修訂調整)

單位:萬元/公頃

地區類別耕 地園 地林 地養殖水面未利用地

一類174.00133.9061.20180.7553.50

二類128.1598.6046.30133.0039.45

三類96.9074.5037.60100.6029.80

四類88.8068.3031.8092.2027.30

五類75.6058.1528.6078.4523.20

六類69.9053.8025.2072.6021.50

七類65.0050.0022.6067.5020.00

八類57.2044.0020.7059.4017.60

九類52.6040.5018.0054.6016.20

十類47.0036.2015.7548.8014.50

二、具體徵地流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綜上所述,可以瞭解到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 實施的條例依舊沿用所進行的徵地補償保護標準。徵地補償的標準一般是根據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情況而設立的。按照規定,徵收補償也會參考公眾意見,期待小編的整理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