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户協議書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户協議書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丙方代表人:
丁方代表人:
卯方代表人:
甲、乙、丙、丁、卯五方本為一家人,現分為五户,現將大户原承包集體的 畝土地分到各户,由各户自行承包經營,經五方共同協商,對原承包土地的處置辦法,達成以下協議:
1、分户後各户所承包集體的土地為:甲方 畝,乙方 畝,丙方 畝,丁方 畝,卯方 畝。具體承包地塊見下表:
原户主姓名 分户後承包地分配
地塊名稱 種類 塊(丘)數 面積 四至界(東 南 西 北)
甲 方 姓 名
乙 方 姓 名
丙 方 姓 名
丁 方 姓 名
卯 方 姓 名
2、本協議達成後,原承包户與集體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終止,已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承辦單位收回並加蓋“作廢”公章。各户按本協議自行與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並及時分別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3、本協議一式七份:甲、乙、丙、丁、卯、集體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辦單位各一份。
4、本協議自甲、乙、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原承包户主簽字:
集體代表人簽字:
甲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代表人簽字:
丙方代表人簽字:
丁方代表人簽字:
卯方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辦證條件
1、基於民事行為取得承包經營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於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⑶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2、非基於民事行為而取得承包經營權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上述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户協議書是以五户為例,二户六户更多户等可以此類推。一旦簽訂分户協議書,就意味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發生了變化。當事人應知承包經營權的重要性,要遵紀守法,不能肆意揮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濰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