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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十年違建強拆合法嗎

欄目: 房屋拆遷 / 發佈於: / 人氣:1.94W

幾十年違建強拆合法嗎

幾十年違建強拆合法嗎

根據我國現在的相關規定,違反土地管理辦法、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築的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而城鄉規劃法是在2008年才是施行的,所以在08年之後修建的房屋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的政府或者是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後,有關部門向申請人核發許可證,才可以進行施工建設,才符合合章建築的必要程序。

而幾十年前修建的農村房屋會因為某些原因,沒有相關的手續,但以下幾種情形不能因此認定為違法建築:

1、房屋建築的年限較早,當時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房屋的建設有相關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相關的合理的政策對房屋的建築有合理的規範,國民法律知識普遍比較淡薄,最多會因為房屋的質量存在嚴重的問題認定為危房;

2、我國法律的原則是法不溯及既往,即已經發生的事實,當時沒有相關的法律對其進行規範,則不認定為犯法,所以在2008年之前修建的房屋,不具有認識到城鄉規劃法的可能,所以該法律不能作為認定房屋違法的條款;

3、某些房屋所有人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應得到政府或者是相關部門的徵地要求,對現有房屋進行徵收並收回其相關產權證等,但是之後拆遷事宜未進行辦理和落實,也沒有為當事人圈地建房,相關手續的辦理也因此擱置,這種情形也不能認定為被收回產權證的房屋時違章建築。所以在現實生活在不能因為公民沒有相關的手續就直接認定所建的房屋是違建房屋,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

相關部門認定房屋系違章建築,也也應當依照法律的程序,向相關責任人員發送催告函或者是通知書,告知催告事由,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之後也不要驚慌或者是害怕,應當向當地政府瞭解具體的情況;

如果對相關部門的解釋表示不認可,或者是認定自己所建的房屋不屬於違建房屋可以諮詢有關法律人士進行諮詢。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流程妥善處理涉及違章建築問題,不可暴力執法或者是對當事人的質疑不予理睬,應尊重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比如涉及範圍較廣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聽取公民的意見。所以國家單位和公民在履行自己權利和義務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