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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什麼也被納入棚改? | 我的房子不是危房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9.93K
我的房子不是危房,憑什麼也被納入棚改?

同一個小區,僅部分樓房達到危房標準,政府要對整片小區實行棚改項目徵收,這樣的徵收決定是否合法呢?

海南省的李先生所住的小區分為公寓樓區和別墅區。

2011年,公寓樓區業主向當地政府反映所在樓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要求當地政府進行危房改造。當地政府經過檢驗,小區內確有四棟樓房安全性嚴重不達標,須進行整改。

2015年當地成立了棚户區改造工作領導辦公室。

2015年至2016年期間,區政府指派工作人員對前述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建築面積等情況及被徵收人是否同意小區棚户區改造、對補償安置的具體意見等方面的問題做了摸底調查,總計90户被徵收人中,有80户同意實施小區棚户區改造,並提出了各自的補償安置意見。

2017年9月,區政府做出了徵收決定並進行了公告,截止到2018年6月,小區中的90户人已經有41户選擇產權置換搬離了被徵收房屋。

李先生的房屋位於別墅區,李先生認為別墅區與公寓樓區分屬不同區域,相較於可以單獨拆除、改造的四棟危房公寓樓,別墅區並不屬於棚户區,為何區政府要將別墅區也納入棚改的範圍?聯合其他同樣不想搬離的別墅區業主,李先生作為代表諮詢律師後,在律師的協助下,通過啟動調查程序,李先生髮現此次徵收活動並未納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也未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徵收程序上也存在多處違法情況。於是,李先生向法院就政府的徵收決定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該徵收決定違法。

案件經過了一審、二審均敗訴。

一審法院認為,區政府作出255號徵收決定對危房集中、整體基礎設施落後、多數業主同意改造的小區實施棚户區改造,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及生活環境,具有公益性質,符合當地棚户區改造規劃,具備徵收要件。區政府作出255號徵收決定的依據充分,程序亦符合規定。該小區的面積不大,住宅樓和別墅均位於該小區範圍內,部分未裝修、改建的房屋外觀陳舊。區政府基於小區棚户區改造的整體規劃和實際建設需要,將部分不屬於危舊房屋的建築納入改造和徵收範圍,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政府通過企業墊資的形式來補充舊城改造資金的來源,目的仍是為了改善被徵收人的居住環境、提高生活品質。企業墊資僅是案涉項目的資金來源,只要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能夠確保被徵收人獲得補償安置的選擇權,保證徵收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就不能據此否定徵收的公共利益目的。

李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李先生只能申請再審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最高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舊城區改建項目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應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

本案中,有檢測鑑定報告等證據足以證明被徵收小區存在明顯的危舊建築改造的必要,作為舊城區進行改建符合公共利益。從海南省住建廳覆函以及三亞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三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證據亦足以證明該項目整體上符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要求。但是,確實沒有證據證明區政府已將該項目單獨申請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並取得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專項審批,亦未履行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存儲到專用賬户的法定程序義務,存在程序違法情形。

最終,法院撤銷了一審、二審的判決,確認該徵收決定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