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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拆要按市場價賠償! | 有依據了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1.84W

説到強拆,對於被徵收人來説都是比較敏感的詞彙。

有依據了:違法強拆要按市場價賠償!

因為在實踐中,經常會有被徵收人房子被強拆、偷拆,進而徵收方會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裏規定的“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為理由,對被徵收人被強拆的房屋不予補償,這將嚴重損害被徵收人的合法補償利益。

但如果從被徵收人的角度看,這樣“一刀切”似的不補償顯然是不合理的。

被徵收人的房屋有很多是因為歷史原因才形成了徵收方所説的“違法建築”,但這並不能完全歸責於被徵收人的過錯;另外,除去違法建築的緣由,被徵收人的房屋被偷拆、強拆、暴力違法拆等,所帶來的損失也是被徵收人無法承擔的。

這一系列的問題都反映出強拆對被徵收人的不合理和損害。

那麼,針對這樣的情況,法律上到底應該怎樣處理呢?

2018年3月28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2017年山東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和山東法院保護產權行政類審判典型案例。

其中,有一起關於違法強拆的判例案件:

宋__訴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政府違法拆除房屋行政賠償

(一)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宋__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政府

2008年,宋__所有的一處住宅在未達成徵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被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政府(下稱區政府)強制拆除,該拆除行為已於2011年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

2011年7月31日,宋__向區政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

區政府於2011年9月30日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決定以徵收時的評估價格7000元為標準賠償宋__遷補償金514780元。

青島中院以該決定書剝奪了宋__選擇房屋補償的權利為由判決撤銷,並責令區政府重作賠償決定。

2014年4月22日,區政府再次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宋__可在貨幣賠償和房屋賠償兩種方式間選擇;如選擇貨幣賠償,依據徵收時的評估價格給予其拆遷補償金及搬遷補助費等補償;如選擇房屋賠償,由宋__選定房源、户型後,與區政府互相結算差價款。

宋__不服該賠償決定,提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區政府強制拆除宋__房屋的行為已經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宋__有權就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獲得行政賠償,區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賠償義務。

涉案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後,為保障賠償申請人居住利益,宋__獲得的房屋損失賠償數額應當按照能夠購置與其原居住狀況相當的商品房計算。

鑑於涉案房屋周邊房產價格明顯上漲,應當按照本案判決時涉案房屋周邊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予以賠償。

經調查,涉案房屋周邊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為每平方米20000元到22000元,在宋__未申請對其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的情況下,從有利於保護賠償申請人角度出發,法院酌情依上限認定涉案房屋賠償標準為每平方米22000元。

遂判決區政府賠償宋__房屋損失1779668元及過渡費353282.4元。

該案判決的關鍵點在於房屋被違法強拆,賠償義務機關應按照周邊房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這不同於“徵收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也就是説,房屋的拆遷利益應該按照補償規則走。

再者,如上所述,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根據這樣的邏輯,徵收方常常會以認定“違法建築”的辦法,將被徵收人的房屋強拆,從而不予補償或者低補償。

實踐中,面對這樣的操作,被徵收人常常毫無反擊之力,只能看着自己的補償利益遭受巨大損失。

然而,不管是從法律上,還是從情理上,非法強拆都不會被接受。

為了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私權,在法律體系上也把行政徵收方的過錯納入了歸責中。

這在上述案例中就是很好地體現。

即:

非法強拆,侵犯公民的房屋產權,行政過錯方應予以賠償。

要充分體現有權必有責、違法須擔責、侵權要賠償、賠償應全面的法治理念。

另外,賠償應從實質性保障被徵收人居住利益的角度確定賠償標準,以判決時涉案房屋周邊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予以賠償,切實保障當事人可以購買到與其之前居住狀況相當的房屋,確保房屋產權人得到公平合理補償。

這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殊途同歸,都在於全方位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在明律師最後要告訴大家的是:當房屋遭遇強拆時,首先:應儘可能保住房屋。

這樣的話,能最大化的爭取房屋徵收的補償利益;其次,如果房屋實在保不住,徵收方涉嫌非法強拆的,被徵收人可以要求行政賠償,賠償應以市場價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