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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區改造等房屋徵收中評估機構到底怎麼選? | 律師解惑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1.05W
律師解惑:棚户區改造等房屋徵收中評估機構到底怎麼選?

導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廣大被徵收人均享有在徵收項目中選擇為自己的房屋進行價值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

但這一重要的“選擇權”究竟如何行使,很多被徵收人未必清楚。

根據在明律師代理案件的經驗來看,仍有一些法治不夠規範、健全的地方存在變相剝奪被徵收人評估機構選擇權的現象,甚至一些徵收補償決定會因此環節存在的問題而被法院判決依法撤銷。

那麼,這一選擇權到底該如何行使呢?其中又會經歷哪些步驟呢?590號令雖然規定了被徵收人享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但對具體的操作方式則並未規定,而是留給了各地方來制定具體的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我們來看2018年最新發布的《陝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對此是如何做詳細規定的。

步驟一:建立備選機構名錄並向社會公佈第五條市縣房屋徵收主管部門應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和信用檔案體系,並通過房地產評估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向社會公佈評估機構名單、等級、聯繫方式、誠信記錄等信息,為被徵收人選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提供參考和依據。

而要入選這一政府組建的“名錄”,也是有標準和要求的。

這裏我們參考《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的規定:進入名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具備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

(二)無不良監管記錄。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不良監管記錄:

(一)因評估問題侵害國家和個人利益,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因評估問題導致相關人員提出複議、訴訟,被相關部門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問題的;

(三)因評估問題被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認定存在問題的;

(四)被選定參與房屋徵收評估業務,無故拒絕承接評估業務或轉讓、變相轉讓評估業務的;

(五)出具虛假或有重大錯誤評估報告的;(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列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的評估機構,評估業務量超過下述標準時不能承接新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

(一)一級資質評估機構的在估業務量達到2000户;

(二)二級資質評估機構的在估業務量達到1000户;

(三)三級資質評估機構的在估業務量達到500户。

步驟二:房屋徵收範圍確定,評估機構報名第六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通過本市、縣政府信息網或徵收部門入門網站和當地媒體發佈評估機構報名公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公告規定時限內,可以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申請。

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公佈已經報名並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徵收人協商選定。

參與報名的評估機構少於三家時,房屋徵收部門應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內邀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與。

步驟三:發佈被徵收人選定評估機構公告第七條房屋徵收部門應以公告形式,在徵收範圍內將申請參加該項目評估的評估機構名單、基本情況及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期限等相關事項告知被徵收人。

故此,對於一個合法開展的徵收項目而言,是不應出現被徵收人主張“不知道”評估機構選定之事的情況的。

當然,有兩種情形不能被草率排除,一是部分被徵收人確實因忙於工作等原因而完全不顧所居住社區內到處張貼的公告、通知,進而認為自己“沒看見”;二是極個別徵收方會故意採取將公告張貼在相對隱蔽的地點、剛剛貼上去拍完照就撕下來等方式來避免公告發揮其實際作用。

步驟四:房屋徵收部門主導下協商選定第八條房屋徵收部門應在公告作出5個工作日內,組織被徵收人在公示的評估機構名單中以徵求意見、填寫表格等方式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規定》第35條指出,在協商期限內,應當將載明所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經全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書面材料提交房屋徵收部門,才能算做協商選定。

顯然,想實現法律意義上的協商選定門檻是很高的。

步驟五:採取投票、搖號、抽籤方式選定第九條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時,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採取投票、抽籤、搖號等方式從報名的房地產價格估價評估機構中公證確定。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提前5個工作日,將選定評估機構的相關事項(選定時間、地點、方式、程序、要求和擬選評估機構名稱、資質等級等)告知被徵收人。

採取投票方式選定的,被徵收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持房屋權屬證明或公用房屋租賃憑證、承租證書、身份證明,按一個被徵收人(產權户)一票的原則,到指定地點參與投票。

參與投票選定的被徵收人數量應超過被徵收人總數的三分之二。

投票得票率最高且超過50%的評估機構入選。

通過投票方式未能選定評估機構時,房屋徵收部門在得票率最高的前三名評估機構中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隨機選定。

選定過程應公開、全程錄像,公證機構現場公證,並由房屋徵收部門宣佈選定結果。

採取“先投票,如未選出再抽籤、搖號等隨機方式”的選定方法無疑兼顧了民意基礎和公平性,許多地方均採取這樣的步驟進行選定。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參加上述活動的,視為放棄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

步驟六:公告評估機構選定結果第十一條評估機構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將選定結果在當地政府信息網或徵收部門入門網站和相關媒體予以公示,並在徵收範圍內書面公示所選定評估機構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簽訂合同、實地評估、公示解釋、交付報告、申請複核、申請鑑定等事項的時間和各徵收環節的參與方式及要求。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以上評估機構選定環節在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就開始進行了,一般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就要完成。

只有這樣,棚户區改造類項目的“預簽約”模式才有可能實現(因為根據程序需要,必須要由評估機構先參與完成調查登記、實地查勘測量才能實現預籤附條件的徵收補償協議,這個順序是不能顛倒的,否則預籤協議將喪失事實依據)。

故此,大家一定要在徵收項目的啟動階段及時樹立權利意識,積極行使法律所賦予我們的各項權利,避免那種“前鬆後緊”的錯誤維權心態。

開始時什麼都不參與、不關心,好像徵收拆遷和自己沒什麼關係一樣,到了後面補償決定下來了又這個不滿意那個不滿意,這對於徵收維權而言是不利的,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讀了上文,你所經歷的棚户區改造、房屋徵收項目是這樣選擇評估機構的嗎?地方上還有哪些不同於上文的選定辦法嗎?歡迎廣大被徵收人朋友通過評論、留言分享給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