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李先生經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組織,就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擬定的方案進行了聽證。
委託人根據區國土房管局發佈的通告,按照要求向其郵寄《聽證申請書》,可區國土房管局對此置之不理,認為已經組織過一次聽證,不必對該申請再作回覆……那麼,徵地程序中再次提起聽證申請,國土部門就無需答覆了嗎?本案又能帶給我們以怎樣的啟示呢?
【基本案情:二次申請聽證遇阻】
委託人李先生在重慶市璧山區璧城街道某村擁有一套房屋。
因璧城街道某村集體土地徵收項目,原告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之內。
2017年2月,重慶市璧山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佈《關於徵收璧城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組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擬定方案的通告》,該通告載明“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被徵地單位、個人以及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持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以書面形式向其提出”。
次日,該通告範圍內的村民小組共同向區國土房管局提出聽證申請,請求區國土房管局為其講解關於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以及安置途徑相關政策。
2017年2月16日,區國土房管局組織了李先生在內的申請聽證的三個村民小組的部分人員進行了聽證,告知該通告的內容。
2017年2月24日,李先生根據該通告,向區國土房管局郵寄了聽證申請書,區國土房管局次日收到,但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李先生的申請作出行政行為。
並且區國土房管局擬定的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已經發布且實施。
李先生不服區國土房管局的不作為,希望求助專業法律人士,於是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聶榮律師。
【辦案經過:二次申請也要依法答覆】
接受委託後,聶榮律師將相關法律法規與具體案情結合起來分析,認為:委託人在《聽證申請書》所申請的內容、時間及程序,均符合《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擬定方案的通告》中關於聽證告知的規定。
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相關規定,區國土房管局對李先生提出的聽證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組織聽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但區國土房管局違法不作為,顯然已構成了不履行法定職責。
在聶榮律師的指導下,委託人李先生向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區國土房管局履行對李先生聽證申請組織聽證的法定職責。
區國土房管局答辯稱:原告所在的某村於2017年2月16日對擬定的安置補償方案提出了聽證申請,被告已依法組織了聽證。
原告當時作為村民代表也到場參加了聽證。
因此,被告收到原告的《聽證申請書》後,認為已經履行了組織聽證的法定職責,且原告也參加了聽證,被告已充分保障了原告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沒有必要再次重複組織聽證。
綜上,原告的聽證申請屬於重複申請,被告已經履行了組織聽證的法定職責,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聶榮律師就此提出了代理意見: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被告具有對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擬定方案依申請組織聽證的法定職權。
2017年2月16日被告發布《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擬定方案的通告》,該通告載明瞭當事人擁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原告按照通告要求,向被告提交了《聽證申請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回覆,違反了《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二十四條“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具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或第二十五條“聽證機構審核後,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規定。
所以,被告的不作為違法。
【勝訴】
最終,法院認為,本案中由於被告已經就徵地補償安置擬定方案進行了聽證,原告也親自到場發表了自己的意見,且《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已經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已實際施行。
因此,雖然被告於2017年2月17日組織的聽證的程序違反了《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和《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聽證規定》的相關規定,但如判決重新聽證已無實際意義。
為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決確認被告重慶市璧山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對原告聽證申請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法定職責違法。
律師提醒
聶榮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政府部門在處理行政事務時,不要想當然的作為或不作為。
法律作為辦事依據,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逐步實施。
在本案中,區國土房管局認為已經組織了聽證,於是對李先生申請的事項置之不理,這就違反了《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規定,構成了不作為違法。
而本案中村民小組集體主動申請聽證的做法,無疑值得廣大被徵地農民學習和借鑑。
“申請聽證權”,應當實際落地,而不應總是處於沉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