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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臨時佔用協議合理嗎?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2.92W

宅基地臨時佔用協議合理嗎?

一、宅基地臨時佔用協議合理嗎?

是合理的。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於(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宅基地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並保有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性。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原則上限於農村居民。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將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界定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在現行規則之下,宅基地使用權人是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宅基地所承載的社會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無償性的角度來看,這一規定是妥適的。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具有特定性,限於集體所有土地。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將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界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國有土地上設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可能性。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僅限於依法建造並保有個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將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界定為“佔有和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農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與居住生活有關的其他建築物和設施,如住房、車庫、廁所、沼氣池、牛棚、豬圈等。

(四)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始取得具有無償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

(五)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進行限制性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因期限屆滿而消滅。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權。

宅基地如果被臨時佔用的情況出現,需要雙方就佔地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各項內容簽署一份臨時佔地的協議書,這份協議經過雙方的確認簽字之後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的,如果其中有一方沒有按照規定去嚴格執行的,視為構成了違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