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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詐騙案件的情況具體分為幾種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6.87K

徵地補償詐騙案件的情況具體分為幾種

徵地補償詐騙案件的情況具體分為幾種

(一)共同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犯罪認定的起點:國家徵地工作人員對他人詐騙行為是否明知?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刑法理論,內外勾結共同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屬於共同犯罪範疇,內外勾結的行為認定也就必須符合共犯的特徵。共同犯罪故意的判斷對內外勾結認定至關重要。共同犯罪故意的有無往往取決於行為人和其他犯罪人是否進行了意思聯絡,具體到徵地補償中,即徵地工作人員對他人騙取徵地補償款的事實是否明知。如明知,則進人共同犯罪的判斷領域;不明知,則不存在共犯問題。

(二)共同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犯罪的形態。國家徵地工作人員對他人詐騙徵地補償款行為具備了明知的條件下,就進入了共同犯罪的認定領域。結合其客觀行為,共同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犯罪的形態有如下三種:

(1)事中明知 不作為形態。國家徵地工作人員開始對他人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的行為並不知情,但隨着徵地工作開展而知曉,在補償款被騙取之前而不作為,事後收取了他人給予的感謝費。

(2)事前明知 作為形態。國家徵地工作人員在其履行職務之前,就知曉他人騙取徵地補償款的行為而予以幫助,事後收取了他人給予的感謝費。

(3)事前積極共謀 積極作為形態。國家徵地工作人員事前積極與他人共謀騙取徵地補償款,其職務便利是達致騙取結果的主要方式,事後收取了他人給予的感謝費。內外勾結的三種實踐形態都屬於共同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犯罪,雖然只是程度上的差別,而這種程度上的差別卻妨礙了司法實踐中對共同貪污罪的認定,造成了此類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現象。

此類問題的解決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法律瞭解,因為自己涉及詐騙,有關部門一旦確定自己的後果就會比較嚴重,所以自己要合理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如果自己沒有存在此類問題,那麼自己該得到的賠償依舊會得到,如果屬實,自己將面臨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