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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走進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中的“陷阱”?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2.83W

一、如何避免走進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中的“陷阱”?

如何避免走進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中的“陷阱”?

經過和政府拆遷辦討價還價之後,終於到了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時候,然而拆遷辦卻不會那麼簡單的讓被拆遷户如願以償,經常設置一些陷阱等着被拆遷户,以至於被拆遷户簽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卻發現上當受騙,有苦説不出。

1.甲方主體資格不存在

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一般拆遷辦為甲方,被拆遷户為乙方,乙方的主體資格基本上沒有問題,那麼甲方的主體資格呢,我們建議被拆遷户事先核實一下拆遷辦的主體資格,確認其符合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要求。因為在現實中,經常出現拆遷方簽約主體不適格,甚至根本不存在這個機構或組織。這種情況下籤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存在嚴重的法律瑕疵。如果因為簽訂了這樣的協議而讓對方把房屋拆除,事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很可能無法履行,這會增加以後維權的難度。

2.僅有簽字卻無公章

除了核實甲方的主體資格外,還要看協議最後的簽字蓋章。在我國,簽訂協議或合同時,對個人的要求通常是簽字,而對於單位、公司的要求則主要是負責人簽字和加蓋公章。一般情況下,在協議最後拆遷辦不但要負責人簽字還需加蓋公章,這樣才能被認為是簽約主體。發生糾紛時就可以以其作為被告。因此,在補償協議上,簽約不但要簽字還要加蓋公章。

3.空白協議

千萬不可簽署空白協議,不管拆遷方説的多麼誘人,給出的補償條件多麼優厚,空白的就等於零,事後拆遷方填上去的補償數額一定不會是其所説的那樣,而被拆遷户在拆遷補償問題上已經再也沒有話語權了,只能被動地任人擺佈。

4.口頭承諾卻不落實紙面

有時,拆遷辦為了促使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口頭承諾給予高額拆遷補償,但未在協議里加以體現,這顯然嚴重侵害了被拆遷户的合法權益。因為口頭承諾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而文字協議確是白紙黑字,賴不掉的。雖然口頭約定和書面約定均具備法律效力,但是口頭約定往往沒有證據加以證明,這樣即使到了法院,也很難得到支持。在此,強烈建議被拆遷户一定要將所有的拆遷補償事項落實到協議當中。只有這樣,在後期尋求律師介入,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時才能有據可查,有法可依。

5.回遷安置不具體

當被拆遷户選擇產權調換後,補償安置協議必須對被調換房屋的位置、樓層、面積、朝向、是否裝修等進行明確而具體的約定。對於安置房尚未建成的情況,往往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因為安置房建在哪裏、何時建成、房屋質量、面積、交付時間等因素都難以確定。

所以,在協議中要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約定。拆遷維權律師遇到比較多的情況就是房屋質量問題和回遷期限問題。有的被拆遷户苦等多年終於住上了新房,然而沒過幾天房屋便出現各種質量問題,這時維權也增加了很多困難和麻煩。還有的被拆遷户,拿着一份補償安置協議,左等右等數年,就是沒辦法拿到安置房,因為協議上並沒有約定什麼時候建成安置房,也沒有約定什麼時候交付給被拆遷户。甚至有的協議里約定,2年後就沒有過渡費了,這種情況給被拆遷户造成的損失更加嚴重。

因此,被拆遷户萬萬不可輕信拆遷辦的各種許諾而放棄自己享有的權利,否則後患無窮。

6.貨幣補償卻遲遲不到位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採取貨幣補償的,一定要明確貨幣數額,付款方式,付款地點、是否一次性付清等。因為拆遷辦的招數往往讓普通的老百姓防不勝防,有時候房子拆了,但卻遲遲拿不到補償款,因為協議中的約定對被拆遷户不利,到哪裏説理都很困難。所以律師建議先拿到貨幣補償到位後再讓拆遷辦拆除房屋,否則房屋不在,再想要貨幣補償到位,就很難有主動權。

以上就是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相關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或者當事人的相關情況受到侵害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