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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門市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9.46K

為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近日省政府專門下發了《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決定調整提高徵地補償標準,並於2011年4月1日起執行。為認真貫徹執行省政府文件精神,經研究, 決定調整提高我市徵地補償標準。調整後的徵地補償標準如下:

海門市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土地補償費標準

徵收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8000元;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9000元。

二、安置補助費標準

徵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前人均佔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四捨五入)。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每人17000元。被徵地單位農民人數已全部安置的村組,徵收農用地的,按每畝34000元的標準計算安置補助費。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暫按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有關規定執行;

(二)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三)青苗補償費,耕地按每畝1300元標準給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本標準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執行。在此之前經依法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市政府將建立健全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市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的通知》(海政發〔2011〕10號)同時作廢。

上述內容是小編整理編輯的以海門市為例的海門市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內容,幾年來徵地補償越來越高,其補償的標準是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物價的趨勢對土地被徵用者進行相應的補償,徵地補償根據所徵的土地類型的不同而不同,因為土地的不同利用就會產長不同的效應,政府必須根據被徵用土地的實用價值對徵地者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