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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法定要件是什麼?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3.02W

一、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法定要件是什麼?

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法定要件是什麼?

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法定要件包括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報請有關部門、按徵收補償方案作出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人違約被拆遷人可以要求違約金嗎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以後,拆遷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時向被拆遷人交付置換房屋或者為被拆遷人辦理置換房屋的產權證。否則出現以下情況,被拆遷人有權請求拆遷人支付違約金: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以後,拆遷人沒有按照協議中約定條款向被拆遷人交付置換房屋、在約定的時間內為給予被拆遷人安置房或回遷房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違約金。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違約金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違約金沒有約定的,由法院參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計算違約金。

2、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以後,拆遷人沒有按照約定為被拆遷人辦理置換房屋的產權證的,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違約金。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違約金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違約金沒有約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場價值,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徵收補償的決定一般是由當地的政府來進行計算,而且在作出此決定的時候也是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處理,所以,政府在沒有作出相關補償方案的時候就不能進行亂公告,只有結合實際的條件才能給出一個合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