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就是指在合同中,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轉讓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