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