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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管轄權是否轉移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2.78W
債權轉讓管轄權是否轉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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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

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移送管轄”的規定是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關於“管轄權轉移”規定是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